1、對新機、經過大修或有重要改裝的起重機,在使用前都應按起重機性能試驗的有關規定進行吊重試驗。
2、起動機械前,應檢查鋼絲繩、滑輪、卷筒、制動及各安全裝置是否完整可靠,檢查各部螺絲、連接部位、運轉部件有無松動和裂痕,潤滑是否良好,起動機械后檢查各儀表指示是否正常,觀察排氣煙色,聽其聲音有無異響。
3、起重機在每班作業前應先作無負荷升降、旋轉、變幅、前后左右運行及制動、限位安全性試驗,確認安全可靠方可正式作業。
4、起吊重物時,吊鉤與鋼絲繩應保持垂直,禁止吊鉤、鋼絲繩在傾斜狀態下拖動被吊物品,在吊鉤吊上重物未提升時,禁止起重機移位或旋轉,禁止起吊埋在地下或凝結在地面上的物品。
5、起重機嚴禁超負荷作業,如果用兩臺起重機同時起吊一件重物時,必須有專人統一指揮,兩機的升降速度和旋轉速度應保持相等,被吊重物的重量不得超過兩起重機額定起重量總和的75%,如果兩臺起重機分擔同時起吊重量不等的重物時,每機分擔的重量不能超過該機額定起重量的80%.
6、起重機吊運重物時,不能從人員頭上越過,不能吊起重物在空中長時間停留,如遇特殊情況需要暫時停留時應發出信號,所有人員不得在重物下面停留或通過。
7、起重機在作業時,起重臂下嚴禁站人,所有人員應盡量避免站在起重臂回轉區域內,禁止在吊運的重物上面站人或對吊著的重物進行加工。
8、在起吊重物作業中禁止起落起重臂,在特殊情況下,應嚴格按照起重機使用說明書規定執行。嚴禁在起重臂起落穩定之前變換操縱桿。
9、起重吊裝高處的物品時,吊鉤與滑輪之間應保持一定的距離,防止卷揚過限,將鋼絲繩拉斷或起重機后翻。在起重臂達到最大仰角或吊鉤在最低位置時,卷筒上的鋼絲繩至少保留三圈以上。
10、下大雨、大雪、大風情況下,起重機應停止作業,必須作業時,應采取特別措施,防止制動器受潮失效。
11、鋼絲繩在卷筒上應排列整齊,不得亂纏和繞結。作業時卷筒上的鋼絲繩不可全部放盡,至少保留三圈,以防末端松脫。
12、鋼絲繩在使用過程中應經常進行檢查,發現變形、纏繞、磨損、斷絲、銹蝕等現象,要及時處理。鋼絲繩表面銹蝕磨損超過平均直徑10%或在一個節距內斷絲超過一股時,應更換新鋼絲繩。
13、鋼絲繩在使用時,每月至少要潤滑兩次,炎熱地區應每5天潤滑一次。
14、吊鉤應定期做探傷檢查,如有永久性變形或裂紋時,應更換。吊鉤斷面磨損10%時,應當重新驗算,確定安全起重量,以確認是否更換或降低負荷使用。
15、起重作業“十不吊”:
(1)信號不清不吊;
(2)重量不明不吊;
(3)歪裝斜拉不吊;
(4)超過選定工作半徑的額定起重量不吊;
(5)吊具吊索不符合規定、捆綁不牢、起吊后不穩不吊;
(6)重物上站人、吊臂下有人不吊;
(7)帶棱角快口的物品未墊軟物時不吊;
(8)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9)遇有六級以上大風及大雨、大霧等惡劣天氣不吊;
(10)夜間作業沒有足夠的照明不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