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肇慶市人民政府出臺《肇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禁止使用超標、冒黑煙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并對《通告》進行政策解讀。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定義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裝配有發動機的移動機械、可運輸的工業設備以及不以道路客運或貨運為目的的車輛。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機械類型:工業鉆探設備、工程機械(裝載機、推土機、壓路機、瀝青攤鋪機、挖掘機、叉車、非公路卡車等)、農業機械(拖拉機、收割機等)、林業機械、漁業機械、材料裝卸機械、機場地勤設備、空氣壓縮機、發電機組、水泵等。
現階段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含農業機械):
(一)按排氣污染物限值標準國I及以下標準生產(2009年10月1日前生產)的使用柴油機的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
(二)裝用國Ⅱ標準生產(2009年10月1日至2016年4月1日期間生產)而未按照規定加裝、更換污染控制裝置的柴油機的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
(三)在國家和地方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標準實施前,正常排氣時排放肉眼明顯可見黑煙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在國家和地方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標準實施后,超過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二、區域的劃定
本市下列區域劃定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端州區、鼎湖區、肇慶高新區、肇慶新區的行政區域范圍內,高要區南岸街道、金渡鎮城鎮邊界區域內,四會市、德慶縣、廣寧縣、封開縣、懷集縣城區范圍內,西江、北江、綏江、賀江等航道(肇慶)范圍內。
三、區域的管理和要求
(一)2018年11月30日前為宣傳教育期,對違反規定在禁用區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相關部門進行勸阻、勸退。
(二)禁止銷售超過大氣污染物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在用和新增非道路移動機械必須達到國Ⅲ排放標準。
(三)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未安裝污染控制裝置或者安裝的污染控制裝置不符合要求,不能達到國Ⅲ排放標準的,應當加裝或者更換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裝置。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或者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未按照規定加裝、更換污染控制裝置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的罰款。
(四)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行政、水行政等有關部門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在禁用區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施工審批監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并由環保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五)銷售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銷毀無法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四、實施日期
本通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通告》原文看過了
是不是還有不明白的地方?
那么我們也來看看政策解讀
一、為什么要出臺《肇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禁止使用超標、冒黑煙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
非道路移動機械普遍使用柴油發動機,其排放的顆粒物和氮氧化物,已成為移動源排放污染的重要來源之一。近年來,我市空氣環境質量逐步改善,但空氣質量綜合指數排名仍然靠后,且PM2.5指標年均濃度一直未能達標。今年,我市出臺了《肇慶市八大環境提質整治行動工作方案》,通過開展工業污染源、移動污染源、城市環境、揚塵污染源、生物質露天焚燒源、城鄉河涌及黑臭水體、禽畜養殖污染、農業投入品及土壤污染防治等八大環境提質整治行動,確保打好大氣、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攻堅戰,實現我市環境質量全面提升。其中,加強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管理為環境提質整治手段之一。
為強化大氣污染防治,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促進環境空氣質量改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條“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的規定,我市將端州區、鼎湖區、肇慶高新區、肇慶新區的行政區域范圍內,高要區南岸街道、金渡鎮城鎮邊界區域內,四會市、德慶縣、廣寧縣、封開縣、懷集縣城區范圍內,西江、北江、綏江、賀江等航道(肇慶)范圍內區域劃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對規定時間在該區域內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將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二、出臺《肇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禁止使用超標、冒黑煙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的依據是什么?
制定《肇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政策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打贏藍天保衛戰2018年工作方案》《肇慶市八大環境提質整治行動工作方案》;標準依據:《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三、四階段)》。
三、如何定義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劃定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并按照《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三、四階段)》中的要求,凡進行排氣污染物排放型式核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都必須符合本標準第三階段要求,現階段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1、按排氣污染物限值標準國I及以下標準生產(2009年10月1日前生產)的使用柴油機的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2、裝用國Ⅱ標準生產(2009年10月1日至2016年4月1日期間生產)而未按照規定加裝、更換污染控制裝置的柴油機的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3、在國家和地方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標準實施前,正常排氣時排放肉眼明顯可見黑煙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在國家和地方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標準實施后,超過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