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期間,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努力,認真開展淘汰落后產能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國的要求,淘汰落后產能原有的一些工作方式方法難以適應。工作中法律手段、經濟辦法運用不夠充分,市場化、法治化退出機制不健全;鋼鐵、煤炭等行業產能嚴重過剩矛盾尚未根本扭轉,仍需淘汰一批落后產能;一些行業能耗、環保、質量、安全等達不到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的產能,亟需依法依規予以關閉淘汰。

按照市場化、法治化的總體要求,《指導意見》在吸收以往工作經驗和做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了相關工作要求,核心是落實“四法一政策”,即落實節約能源法、環境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安全生產法等4部法律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等產業政策關于淘汰落后產能的規定。歸納起來主要有五個新特點:
一是手段上更加突出依法淘汰。強化法律法規約束,加強節能監察、環保執法、質量監督和安全生產監管等執法檢查。強化強制性標準執行,對能耗、環保、安全生產達不到標準和生產不合格產品或淘汰類產能,依法依規關停退出。
二是方式上更加突出多標準協同推進。工作方式從“十二五”期間主要以工藝技術、裝備規模為標準組織實施,轉向以能耗、環保、質量、安全、技術等多標準協同推進,更多地發揮能耗、環保、質量、安全標準的約束作用。
三是監督上更加突出信息公開。不僅要求地方相關執法部門定期公布能耗、環保、質量、安全不達標應限期整改的企業名單,即“黃牌”名單,以及經整改后仍不達標、已依法關閉的企業名單,即“紅牌”名單,還要求地方工作牽頭部門匯總后,在政府網站公告年度落后產能退出企業名單、設備(生產線)和產能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四是約束機制上更加突出信用懲戒。對未按期完成落后產能退出的企業,將有關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在“信用中國”網站等平臺公布,并在土地供應、資金支持、稅收管理、生產許可、安全許可、債券發行、融資授信、政府采購、公共工程建設項目投標等方面,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和信用約束。
五是行業上更加突出產能過剩和環境治理重點行業。集中力量抓好鋼鐵、煤炭、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等重點行業。同時又兼顧地方實際,各地可結合本地區產業發展實際和結構調整需要,擴大行業范圍。
三、《指導意見》的主要任務是什么?抓落實方面有哪些舉措?
《指導意見》從能耗、環保、質量、安全、技術五個方面提出了明確的任務要求,具體是:嚴格執行節約能源法、環境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對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產品質量、安全生產條件達不到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的產能,由地方相關部門根據職責依法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對經整改仍不達標或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或直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關停、停業、關閉或取締。對工藝技術裝備不符合有關產業政策規定的產能,由地方有關部門督促企業按要求淘汰。
為抓好任務落實,《指導意見》提出組織實施的具體程序和要求:一是完善工作機制。發揮好各地現有淘汰落后產能工作協調機制作用,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強化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重點是發揮好工作牽頭部門的職責和相關執法部門的有關職責。二是明確時間節點。每年3月底前,地方工作牽頭部門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每年12月底前,地方各相關部門依法組織企業按期淘汰落后產能。次年1月底前,各地工作牽頭部門將上年度落后產能退出情況報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報國家有關部門。三是加強監督檢查。各地工作牽頭部門要定期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對進展慢的及時督辦,推動工作任務按期完成。四是強化信息公開。實行“紅黃牌”名單制。各地相關部門要定期公布不達標依法應限期整改的企業名單,即“黃牌”名單,以及經整改后仍不達標、已依法關閉的企業名單,即“紅牌”名單,廣泛接受社會監督。此外,通過加強行業自律、做好宣傳引導,營造良好環境。
四、有哪些具體舉措推動和支持企業淘汰落后產能?
淘汰落后產能涉及企業職工安置、資產處置、轉產轉型等多方面問題,在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嚴格依法依規推進的基礎上,政府要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困難,形成有利于落后產能退出的政策環境。
《指導意見》提出了資金扶持、技術扶持、差別價格等8個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加大資金扶持。充分利用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獎補資金、差別電價加價收入和省級淘汰落后產能專項獎勵資金等,對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安置、轉產轉型等予以支持。二是加大技術扶持。加強規劃引導和行業準入(規范)管理,通過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引導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升級。三是執行價格政策。對鋼鐵、水泥、電解鋁等行業能耗、電耗達不到強制性標準及淘汰類產能,執行差別電價、階梯電價、懲罰性電價和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等差別化能源資源價格。四是落實差別化信貸政策。對有效益、有前景,且主動退出低端低效產能、化解過剩產能、實施兼并重組的企業,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對未按期退出落后產能的企業,嚴控新增授信,壓減存量貸款。五是做好職工安置。指導企業落實主體責任,依法妥善安置職工。落實職工安置和社會保障等各項政策。六是盤活土地資源。產能退出后的相關土地出讓收入,可按規定通過預算安排支付產能退出企業職工安置費用。支持退出后的工業用地用于轉產發展第三產業。七是嚴格執法監管。加大節能監察、環境保護、產品質量、安全生產執法力度,嚴格依法處置違法行為。八是強化懲戒約束。對未按期完成落后產能退出的企業,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和信用約束。